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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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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OMEMA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 BHSA。 本团体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的各种
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市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OMEMA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 BH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的各种
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市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等级评定 、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教育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家庭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一号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团体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
系民生,有利扩大就业,能够拉动内需的家政行业,促进北京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要求,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涉及行业利益的听证会,提出相应的对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庭服务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组织业内有关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七)了解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单位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八)承办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九)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团体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及获取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4年9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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